大纲
双重征税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新加坡特别突出。作为全球商业中心,新加坡吸引了众多跨国公司和外国投资者。然而,在国际环境中,理解新加坡的税法和法规,并应对税收的复杂性,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深入探讨了新加坡双重征税的具体情况,探索其影响、救济措施和减少影响的替代策略。
全球背景下的双重征税
根据 Investopedia: “双重征税是指对同一收入来源征收两次所得税的税收原则。当收入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都被征税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或投资中,双重征税也会发生,当同一收入在两个不同国家被征税时。”
双重征税有两种主要类型:
1. 企业双重征税
这是指企业收益在两个不同层次上被征税的情况,但包含相同的收入。一家企业的净收入以企业税的形式征税,当同一收入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时,又会被股息税征税。企业双重征税在美国以及全球多个国家中普遍存在。
2. 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主要涉及在其母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运营的跨国实体,但也影响在外国赚取收入的个人。外国收入会在收入来源国和投资者居住国同时征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许多国家,如美国、中国和澳大利亚,仍采用全球征税体系。通常被称为双重责任,接下来我们将关注新加坡的背景,以及新加坡如何应对这一双重征税问题。
新加坡的双重征税背景
新加坡没有双重征税。
与全球其他国家不同,新加坡采用一种非常不同的 企业税制度。新加坡的税收体系基于双重征税,并通过对跨境贸易的企业进行惩罚来阻碍国际贸易和商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新加坡采取了广泛措施,与大量国家签订了双重税收协定(DTA)。对于所有没有与新加坡签订DTA的外国收入,也适用单方面税收抵免。我们还将探讨如何使用居民证明申请双重税收协定的权益。
双重税收协定(DTA)
DTA应该通过以下方式消除所产生的双重征税:在两个相关国家中,仅在一个国家征税,例如商业利润,或在其中一个相关国家征收低于(优惠)税率的税收,与国内税率相比。
DTA的好处:
新加坡的企业受到保护,避免了如上所述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双重征税。
- 这使得新加坡的企业能够在与国外企业竞争的同时在全球扩展,与其他国家相比更具优势。
- 这也使得外国企业主能够在新加坡开展业务,在自己国家轻松获得利润,而无需面临双重征税。
在新加坡DTA下申请税收减免的条件:
- 申请人必须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
- 收入必须符合在新加坡征税的条件
- 收入必须在新加坡收到或被视为收取,并且
- 税务必须已在外国支付或应付。
使用居民证明申请避免双重税收协定(DTA)的权益
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设立了多种税务计划和激励措施,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其中之一就是居民证明(COR)。
COR可以发给任何是新加坡税务居民的个人或公司。具有COR的个人或公司所享有的其中一个福利是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获取税收抵免,甚至是税收豁免。
在IRAS发放COR之前,需满足若干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必须在新加坡的办公室保持控制和管理政策。因此,公司必须证明其政策、控制以及战略管理是在新加坡实施的。
还应提到,公司的注册地并不一定必须与公司的税务居民地相同。由于存在多例操纵和欺诈行为,IRAS对申请COR的所有公司保持密切关注。在发放证书之前,IRAS会评估COR和所需的证据。
有些人可能不确定他们或他们的公司是否能够获得COR。在这种情况下,访问咨询公司可能会有所帮助。这些公司将为潜在申请者提供关于COR的更多信息。那些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寻求咨询公司的帮助,以进行税务评估。
没有DTA的税收减免
在某些没有DTA的国家,新加坡居民可能会避免双重征税。这是因为在新加坡,若满足标准,则多种类型的外国源收入是免税的。免税的外国源收入类型包括:
- 股息
- 外国分支利润
- 外国服务收入
要在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来自外国的收入必须至少为15%
- 收入已在外国缴纳税款
- 这被称为单方面税收抵免,是减少您在新加坡双重征税的一种方法。
减少双重征税的替代方法
除了单边税收抵免外,还有其他方法可以减少双重征税。
- 税收抵免(双重税收减免)
- 税收豁免
- 降低税率
- 通过扣除获得的减免
我们的想法
对于国际业务,不仅要找到税率合理低的司法管辖区,还要有许多双重征税协定,以防止遭受双重征税。
常见问题
像美国、马来西亚、印度、澳大利亚、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日本等国与新加坡签署了DTA。完整的国家名单 在这里。
无论是本地公司还是外国公司,都会对其进行征税:
- 在新加坡产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
- 从新加坡境外收到的在新加坡的收入
您需要在您的所得税申报表中声明来源于外国的收入性质和金额,这些收入已转入新加坡。您还需要填写2009年1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期间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申报表(60KB),并提交给IRAS。尽管您必须在申报表中说明外国收入的用途,但这些外国收入的用途不会影响税收豁免的申请。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是新加坡与另一个国家(缔约国)签署的协议,旨在减轻一个国家的居民在另一个国家赚取的收入的双重征税。
它明确了新加坡与其缔约伙伴之间关于不同类型收益的征税权。
DTA还规定在某些类型的收入上可以减税或免税。
只有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和缔约国的税务居民才能享受DTA的优惠。如需了解我们的缔约伙伴,请参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清单。
公司可获得多种税收激励,这些激励在新加坡所得税法(ITA)和经济扩展激励法(EEIA)中规定。以下表格列出了可用的某些税收激励。
| 相关立法 | 激励类型 | 申请地点 |
|---|---|---|
| ITA/S13F | 认可的国际航运企业 | MPA www.mpa.gov.sg |
| ITA/S13H | 认可的风险投资公司 | EDB www.edb.gov.sg |
| ITA/S14B | 有关认可的贸易博览会、贸易展览、贸易任务或维护海外贸易办事处的支出进一步扣除 | IE Singapore www.enterprisesg.gov.sg |
| ITA/S14E | 对研究和开发项目的支出进一步扣除 | EDB www.edb.gov.sg |
| ITA/S14O | 对认可的普通保险公司的灾难性风险特别准备金的税收扣除 | MAS www.mas.gov.sg |
| ITA/S19C | 成本分摊协议的折旧扣除 | EDB www.edb.gov.sg |
| ITA/S43(9) | 对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人寿保险公司收入的优惠税率 | – |
| ITA/S43C | 对认可的离岸一般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C | 对认可的离岸人寿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C | 对认可的离岸综合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C | 对认可的海洋船体和责任保险公司(境内和境外业务)的税收豁免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C | 对认可的离岸自保保险公司的税收豁免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C | 对认可的保险公司承保的海上合格专业保险风险的税收豁免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E | 经批准的操作总部(OHQs)的减税率 | EDB www.edb.gov.sg |
| ITA/S43G | 经批准的金融和财政中心的减税率 | EDB www.edb.gov.sg |
| ITA/S43Q | 金融行业激励公司的减税率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P | 经批准的全球贸易公司 | IE Singapore www.iesingapore.gov.sg |
| EEIA/第二部分 | 先锋产业 | EDB www.edb.gov.sg |
| EEIA/第三部分 | 先锋服务公司 | EDB www.edb.gov.sg |
| EEIA/第二部分B | 经批准的运输物流企业 | MPA www.mpa.gov.sg |
| EEIA/第二部分B | 发展与扩展激励 | EDB www.edb.gov.sg |
| EEIA/第十部分 | 投资津贴 | EDB www.edb.gov.sg |
| EEIA/第十二部分B | 海外企业激励 | IE Singapore www.iesingapore.gov.sg |
| EEIA/第六部分A | 出口服务公司 | EDB www.edb.gov.sg |
DTR的金额取决于收入的性质,并受相关缔约国的DTA中规定的具体条款和条件的限制。
DTR
= 较低者:
- 实际支付的外国税款;或
- 归属于外国收入的(扣除费用后的)新加坡税额
对于贸易收入
如果公司在海外有常设机构(PE),并且收入是通过该常设机构得来的,通常情况下,该收入将在海外征税。只有在新加坡也征税时,才能授予DTR。
对于被动收入(例如利息、股息等)
来自新加坡境外的被动收入将在汇入新加坡的当年被征税。
新加坡公司赚取的外国收入可能会被征收双重税。一是在外国,二是在外国收入汇入新加坡时。
双重税收减免(DTR)是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提供的抵免减免,以减少这种双重征税。允许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公司申请抵免在外国支付的税款,以抵消在同一收入上的新加坡应缴税额。
如果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进行,则该公司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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