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范围内的双重征税
根据投资百科: “双重征税是一项税收原则,指对同一收入来源两次缴纳所得税。当收入在公司层面和个人层面都被征税时,就会出现双重征税。在国际贸易或投资中,当相同的收入在两个不同的国家被征税时,也会出现双重征税”。
双重征税主要有两种类型:
1. 公司双重征税
这是一种企业收入在两个不同层面被双重征税的情况,但包括相同的收入。公司组织的净收入被征收公司税,当相同的收入作为股息分配给股东时,又被征收股息税。公司双重征税不仅在美国,在世界多个国家都很常见。
2. 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主要涉及在母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运营的跨国实体,但也会影响个人在外国赚取的外国收入。在有些情况下,外国收入既要在收入来源国征税,也要在投资者居住国征税。
美国、中国和澳大利亚等许多国家仍然采用全球征税制度。双重征税通常被称为 “双重责任”,现在我们将以新加坡为背景,看看新加坡是如何应对双重征税问题的。
新加坡没有双重征税。
新加坡没有双重征税。
与全球其他国家不同,新加坡采用的企业税制大相径庭。新加坡的税制是基于双重征税通过惩罚从事跨境贸易的公司来阻碍国际贸易和商业的理由。
为此,新加坡采取了大量措施,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此外,单边税收抵免也适用于所有未与新加坡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外收入。我们还将研究使用居住证明申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优惠。
双重征税协定(DTAs)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应消除由此产生的双重征税,即收入应只在两个相关国家中的一个国家征税,如商业利润,或在两个相关国家中的一个国家享受比国内税率更低(优惠)的税率。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好处:
- 与上述其他司法管辖区不同,总部设在新加坡的企业受到双重征税保护。
- 与其他国家相比,这使总部设在新加坡的企业能够与外国企业竞争并进行全球扩张。
- 这也使外国企业主可以自由地将其业务设在新加坡,在本国舒适地获取利润,而不会被双重征税。
根据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申请税收减免的条件:
- 申请人必须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
- 收入必须在新加坡纳税
- 收入必须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且
- 已在或应在外国就收入缴税。
使用居住证明申请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s)下的优惠
新加坡税务局(IRAS)制定了各种税务计划和激励措施,以减轻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其中包括居住证明(COR)。
新加坡税务居民的任何个人或公司均可获得居民证。任何持有居民证的个人或公司可享受的优惠之一是享受较低的税率、获得税收抵免,甚至免税。
在 IRAS 向公司颁发 COR 之前,必须满足几项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政策必须由其新加坡办事处负责维护。因此,公司必须证明公司的政策、控制和战略管理是在新加坡实施的。
还应提及的是,公司注册地并不一定与公司的纳税居住地相同。由于存在多起操纵和欺诈案件,IRAS 密切关注所有申请 COR 的公司。IRAS 在颁发证书之前会对 COR 和获得 COR 所需的证据进行评估。
有些人可能不确定自己或自己的公司是否有能力获得 COR。在这种情况下,访问咨询公司可能会有所帮助。这些公司会向潜在申请人提供更多有关 COR 的信息。符合条件或其公司符合条件的人还可寻求咨询公司帮助进行税务评估。
没有双重征税协定(DTA)情况下的税收减免
在没有与特定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下,新加坡居民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这是因为在新加坡,多种类型的外国来源收入只要符合标准就可获得豁免。免税的外国来源收入类型包括:
- 股息
- 外国分支机构利润
- 外国服务收入
以下是在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需要满足的 2 个标准:
- 从外国获得的收入必须不低于 15%。
- 所得收入已在外国纳税
这称为单边税收抵免,是减少新加坡双重征税的方法之一。
减少新加坡双重征税的其他方法
除单边税收抵免外,还有其他方法可减少双重征税。
- 税收抵免(双重税收减免)
- 免税
- 降低税率
- 减免税
我们的想法
对于国际业务而言,重要的不仅是找到一个具有合理低税率的司法管辖区,而且还要找到一个拥有许多避免双重征税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司法管辖区。
常见问题
美国、马来西亚、印度、澳大利亚、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日本等国家已与新加坡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点击此处查看完整的国家名单。
一家公司,不论是本地公司还是外国公司,都要对其以下收入征税:
- 在新加坡产生或来自新加坡的收入;或
- 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新加坡境外的收入
您必须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汇往新加坡的外国来源收入的性质和金额。您还需要填写《2009 年 1 月 22 日至 2010 年 1 月 21 日期间在新加坡获得的外国来源收入申报表》(60KB),提交给 IRAS。虽然您必须在申报表中说明外国收入的用途,但这些外国收入的用途不会影响免税申请。
它明确了新加坡与其条约伙伴对两国之间跨境经济活动产生的不同类型收入的征税权。
该协定还规定对某些类型的收入减税或免税。
只有新加坡税务居民和条约国税务居民才能享受 DTA 的好处。如需了解我们的协定伙伴,请参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列表。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是新加坡与另一个国家(条约国)之间签署的一项协定,旨在减轻对另一国居民在该国赚取的收入的双重征税。
它明确了新加坡与其条约伙伴对两国之间跨境经济活动产生的不同类型收入的征税权。
该协定还规定对某些类型的收入减税或免税。
只有新加坡税务居民和条约国税务居民才能享受 DTA 的好处。如需了解我们的协定伙伴,请参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列表。
新加坡《所得税法》(ITA)和《经济扩展激励法》(EEIA)规定了公司可享受的各种税收激励措施。下表列出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管理法规 | 奖励类型 | 申请网址 |
---|---|---|
ITA/S13F | 核准国际航运企业 | MPA www.mpa.gov.sg |
ITA/S13H | 获批准的风险投资公司 | EDB www.edb.gov.sg |
ITA/S14B | 进一步扣除与核准贸易展览会、贸易展览、贸易代表团或维持海外贸易办事处有关的开支 | IE Singapore www.enterprisesg.gov.sg |
ITA/S14E | 进一步扣除研究与发展项目的开支 | EDB www.edb.gov.sg |
ITA/S14O | 核准一般承保人的巨灾风险特别储备金的税项扣除 | MAS www.mas.gov.sg |
ITA/S19C | 核销费用分摊协议津贴 | EDB www.edb.gov.sg |
ITA/S43(9) | 人寿保险公司分摊给保单持有人的收入的优惠税率 | – |
ITA/S43C | 经批准的离岸一般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 | MAS www.mas.gov.sg |
ITA/S43C | 经批准的离岸人寿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 | MAS www.mas.gov.sg |
ITA/S43C | 认可离岸综合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 | MAS www.mas.gov.sg |
ITA/S43C | 经批准的海上船体和责任保险公司(陆上和离岸业务)免税 | MAS www.mas.gov.sg |
ITA/S43C | 核准离岸自保公司免税 | MAS www.mas.gov.sg |
ITA/S43C | 获准承保离岸合格专业保险风险的保险公司免税 | MAS www.mas.gov.sg |
ITA/S43E | 认可运营总部(OHQ)的优惠税率 | EDB www.edb.gov.sg |
ITA/S43G | 核准财务和司库中心的优惠税率 | EDB www.edb.gov.sg |
ITA/S43Q | 金融业奖励公司的优惠税率 | MAS www.mas.gov.sg |
ITA/S43P | 核准的全球贸易公司 | IE Singapore www.iesingapore.gov.sg |
EEIA/ Part II | 先锋工业 | EDB www.edb.gov.sg |
EEIA/ Part III | 先锋服务公司 | EDB www.edb.gov.sg |
EEIA/Part IIIB | 认可航运物流企业 | MPA www.mpa.gov.sg |
EEIA/ Part IIIB | 发展与扩张奖励 | EDB www.edb.gov.sg |
EEIA/Part X | 投资津贴 | EDB www.edb.gov.sg |
EEIA/Part XIIIB | 海外企业奖励 | IE Singapore www.iesingapore.gov.sg |
EEIA/Part VIA | 出口服务公司 | EDB www.edb.gov.sg |
DTR 的金额取决于收入的性质,并取决于与相关条约国签订的 DTA 中规定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DTR
= 以下两项中的较低者
-
实际支付的外国税额;或
-
可归于外国收入(扣除费用)的新加坡税额
贸易收入
如果公司在海外设有常设机构(PE),且收入是通过该常设机构获得的,则该收入一般应在海外纳税。只有当收入也在新加坡被征税时,才会批准征收递延税款。
被动收入(如利息、股息等)
来自新加坡境外的被动收入将在汇出当年在新加坡纳税。
新加坡公司赚取的国外收入可能会被征税两次。一次是在外国,第二次是当外国收入汇入新加坡时。
双重征税减免 (DTR) 是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DTA) 提供的信贷减免,以减少这种双重征税。双重征税减免允许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申请抵免在外国缴纳的税款,以抵消相同收入应缴纳的新加坡税款。
如果公司业务的控制和管理在新加坡进行,则该公司为新加坡税务居民。